沐鸣注册1956帐号_我国拟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法官

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一份决定草案显示,我国拟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这份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将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法官任免探索公开选拔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作说明时称,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

周强表示,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也是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他还指出,从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来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

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明确相关拟管辖案件

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他同时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形象。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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